【和为贵,法为先】民法典案例宣传:生活中的法律智慧
文章来源:    发布日期:2025-06-20 16:34:02      浏览量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自颁布以来,深刻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被誉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。它以全面而细致的法律条文,为公民的各项权利保驾护航。以下通过几个生动案例,带您深入了解民法典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。

案例一:电子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

案情简介

  小红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,因经营需要,多次向小黄借款,累计金额达2万元。两人通过“腾讯电子签”签订了一份电子借条。然而借款到期后,小红却以资金周转困难、被他人拖欠尾款等理由,长期拒绝还款。无奈之下,小黄将小红诉至法院,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。

法院审理

  法院经审理认定,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签订的借条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”因此,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小红应依法偿还借款。最终,小红不得不履行还款义务。

法律小贴士

  在现代数字化生活中,电子合同、电子借条等电子文书日益普及。民法典明确了其法律效力,为电子交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。但需注意,并非所有文书都可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,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,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,不得使用电子签名。

案例二:知识产权不容侵犯

案情简介

  印象大红袍公司是“印象大红袍”商标的权利人,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涵盖现场表演等领域,且在市场上积累了良好声誉。某酒业公司却企图“搭便车”“蹭流量”,大量生产印有“印象大红袍”商标的啤酒、白酒等产品,并通过线上线下店铺广泛销售。印象大红袍公司发现后,将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。

法院审理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某酒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印象大红袍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:“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,情节严重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。”最终,法院判决某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印象大红袍公司经济损失(含惩罚性赔偿)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,共计46万元。

法律小贴士

  民法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,共有52条涉及知识产权条款。如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,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,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、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、商标、地理标志、商业秘密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、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。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尊重他人知识产权,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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